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候宜君
候欣妤
兼 上二人
共同代理人 候銘俊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淑婧、楊富茗、楊淑婉、楊艾嘉間聲
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