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4982號
TPDV,113,司促,14982,2024110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啟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肆拾參元,及自
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伍佰伍拾參元,及自
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
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
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金及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
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一百八十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