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 理 人 吳志南律師
蔡嘉柔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曹翠珍
陳君江
一、債務人曹翠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貳仟玖佰
伍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君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貳仟玖佰
伍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