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全字,113年度,48號
TCDV,113,家全,48,202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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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全字第48號
聲 請 人 陳○慧



相 對 人 張○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離婚等案件,聲請人業於113年6月14日
提起訴訟,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司家調字第601號受理在案,
詎相對人於113年10月8日以不動產(應指臺中市○○區○○○路0
00號7樓之13)向國泰世華銀行貸款新台幣(下同)1400萬
元,該銀行並於113年10月29日撥款匯入相對人設於玉山商
業銀行文心分行之帳戶內,聲請人當面質問相對人該貸款用
途,相對人皆避而不談,顯意圖形塑鉅額債務之外觀,企圖
減少聲請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數額,相對人該筆1400萬貸
款之流向,倘為相對人轉至海外之帳戶內,則縱使聲請人主
張剔除前開債務而獲得勝訴判決,亦恐難向相對人追討前開
款項,是認相對人顯然有意圖變換財產型態、藏匿財產脫產
行為,為避免相對人進行脫產,致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
執行之情,實有聲請假扣押之必要,聲請人得請求之夫妻剩
餘財產分配之差額為1500萬,但囿於聲請人資力,請求准聲
請人提供現金為擔保,於相對人所有財產於1000萬元之範圍
內予以假扣押等語。
二、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得準
用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之規定,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聲請,
亦為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71條所明定。本件抗告人聲請假扣
押所欲保全者乃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家事事件法第
3條第3項第3款所定丙類事件,家事事件法就保全程序並無
特別規定,揆諸上開說明,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編保全程
序中假扣押之規定。次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
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
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又請求
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
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債權人聲
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加以釋明,兩者缺一
不可。該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
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若
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有一項未予釋明,法院即不
得為命供擔保後假扣押之裁定。  
三、經查:
 ㈠假扣押之請求部分:
  聲請人主張兩造為夫妻,其已向本院提起離婚等訴訟一情,
業經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
度司家調字第601號離婚等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於離婚後,
自可能有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是已足使本院就聲請人所主張
之夫妻剩餘財產債權存在,產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為如
此,堪認聲請人對本件假扣押之請求已為釋明。
 ㈡假扣押之原因部分:
  聲請人固主張相對人就不動產向銀行貸款1400萬元,為避免
相對人進行脫產,致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實
有聲請假扣押之必要等節,然依其所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匯
出匯款憑證,僅有該銀行匯入相對人之玉山商業銀行文心分
行1400萬之資料,並未有該款項之來源或任何擔保品之內容
,再依其所另提出之相對人與國泰世華銀行放款契約書影本
內容,亦無任何擔保物之記載,難認聲請人所稱相對人就不
動產向銀行貸款1400萬元等節,業已釋明,是聲請人並未提
出證據證明相對人就其不動產而為擔保借款,或相對人有處
分、重新配置名下資產而陷入無資力之狀態,又本院於民國
113年11月4日通知聲請人提出證據釋明,惟聲請人迄今仍未
提出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本院就相對人有處分其名下財
產而隱匿財產之舉,及相對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
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
債務之情形,獲得大概如此之心證,自難認聲請人已就假扣
押之原因盡其釋明之責。是依上開說明,即無從命其以擔保
補釋明之不足,而准予假扣押,其假扣押之聲請,自不應准
許。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本件假扣押,就本案請求之原因固已
為釋明,惟就假扣押之原因,則屬釋明之欠缺,而非釋明有
所不足,不符合假扣押之要件。縱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法
院仍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准為假扣押之裁定。從而,聲請人假
扣押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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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