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35號
聲 請 人 侯墨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美蕙、梁重禮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背書連續之相關釋明文件。(據台端提出之系爭
本票5紙,均指定受款人為岡山富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非
本件聲請人侯墨芬,又岡山富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未經背書
,背書不連續,請提出系爭本票5紙經岡山富美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背書連續之相關釋明文件,若本件聲請人為岡山富美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誤載為侯墨芬,請具狀更正,並提出聲
請人為岡山富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狀,岡山富美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並應於聲請狀具狀人處蓋用公司大印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簽名或印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