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顏大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葉駿緯、葉勛其、
葉飛宏、葉恩杞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葉駿緯、葉勛其、葉飛宏、葉恩杞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二、相對人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葉駿緯、葉勛其、葉飛宏、葉恩杞所有坐落高
雄巿楠梓區芎蕉段32-5地號土地及其上1558建號建物之最新
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
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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