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3年度,87號
CTDV,113,司執消債更,87,2024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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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7號
異議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對人即債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林佩誼


代 理 人 陳建誌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13日所製作之債權表提出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債權應更正如附表。
其餘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 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 及受異議債權人;另按有擔保之債權人,就其行使擔保權後 未能受償之債權,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 前項債權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以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額 ,列入更生方案;其未確定者,由監督人估定之,並於確定 時依更生條件受清償。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前項估定金額有爭 議者,準用本條例第36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36條第1項、第2項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於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 查詢服務設定擔保債權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然其同時陳 報為有擔保及無擔保債權,貸款本金為200,340元,是否有 虛增債務,請鈞院詳查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於申報債權時已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 度司執字第85704號債權憑證影本,又經本院轉知異議狀後 ,相對人另提出債權讓與同意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抵 押設定登記申請書等影本,本院認已足證相對人所陳報債權 存在,非異議人所言其虛增債務情事;惟查,本院債權表係 依相對人自行陳報內容,登載其有擔保債權及無擔保債權債



權總額均為新臺幣(下同)272,177元,然依上開動產抵押 契約書所載,相對人所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為90,000元,超 出上開部分,應改列為無擔保債權,是認異議人異議部分有 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
貳、有擔保及有優先權債權人 編號 債 權 人 住居所或營業所 債權 發生 原因 債 權 金 額 (新 臺 幣/元) 訴訟或執 行中之法院,案號 /備註 行使擔保或優先權後,不能滿足清償之債權額(列入無擔保債權人) 本 金 利息期間 違約金期間 其他說明 債權總額 債權比率 利 率 利 率 金 額 金 額 金 額 1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362號5樓 動產抵押 90,000 90,000 100.0% 士林地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737號裁定確定/擔保標的物為車號716-PFC號機車,債權人預估無殘值,超出最高限額抵押權部分應改列無擔保債權 90000 0 0 0 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編號 債 權 人 住居所或營業所 債權 發生 原因 債 權 金 額 (新 臺 幣/元) 訴訟或執 行中之法院、案號 備 註 本 金 利息期間 違約金期間 其他說明 債權總額 債權比率 利 率 利 率 金 額 金 額 金 額 7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362號5樓 機車貸款 200,340 111.4.2-113.6.27 - 以1.6%計算 其中9萬元有設定最高限額動產抵押權 士林地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737號裁定確定 超出最高限額抵押權部分應改列無擔保債權 年利 16.0% 71,837 0 -90,000 動產抵押預估不能受償金額 90,000 272,177 7.49% 無 擔保標的物為車號716-PFC號機車,債權人預估無殘值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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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