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相 對 人 鄒安琪
許英宗
林月娥
王天財
王瑞福
王天助
王忠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求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屬」記載
,應更正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另原裁定原本及正
本之附表應更正如下所示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思穎附表:
財產所有人: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編號 土地坐落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 新北市 三重區 中民 0000 355.65 32分之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