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全字,113年度,199號
PCDV,113,全,199,2024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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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相 對 人 鄒安琪
許英宗
林月娥
王天財
王瑞福
王天助
王忠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求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屬」記載
,應更正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另原裁定原本及正
本之附表應更正如下所示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思穎附表:   
財產所有人: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編號 土地坐落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 新北市 三重區 中民 0000 355.65 32分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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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