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豐簡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即謝梅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39,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