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家調字,113年度,50號
KMDV,113,家調,50,20241121,1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即代位訴訟人 彭建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金山黃金洞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列之事項,逾
期未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
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其中應受判決事項聲明部分,應記載應受確認事項為何(非
合法性或效力)。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復按提起民事
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人起訴,
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為訴訟標的,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
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民法第1164
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
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
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
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18號裁定意
旨參照)。
二、聲請人應補正事項如下:
 ㈠聲請人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前揭
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黃金發因分割被繼承人
所遺之不動產可獲得之利益計算,然聲請人未陳明黃金發
被繼承人姓名暨其全體繼承人為何人(僅記載黃金發等人之
繼承人為XXX),且亦未提出被繼承人遺產清冊等遺產資料,
致本院無法確定被繼承人遺產是否僅有系爭不動產,及包含
該不動產在內之全部遺產所佔應繼分比例,聲請人應予補正
如附件所示編號1至4資料,以利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
逾期未補正或未敘明無法補正之事由,本院即以裁定駁回本
件聲請。
 ㈡又聲請人係基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黃金發請求分割
上開遺產,無庸列黃金發為原告,而應以自己為原告,聲請
人就此部分應併予查明後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㈢聲請人就上開㈠、㈡事項不於所定期限內為補正,即駁回聲請
人之訴,特此裁定。
三、聲請人應併提出:
 ㈠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被繼承人之
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回函。如
欲撤回並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亦請具狀表明之。
 ㈡另請提出與追加被告人數相同份數之起訴狀繕本、與全體被
告人數份數相同之追加被告狀繕本,並應列載正確及完整被
告姓名、年籍資料到院,以供本院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附件:
項目 內容 1. 被繼承人之姓名 2. 繼承系統表 3. 遺產清冊 4. 列正確繼承人為被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