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暫字,113年度,1號
IPCA,113,行暫,1,2024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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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3年度行暫字第1號
聲 請 人 Merck Sharp & Dohme B.V.(默沙東荷蘭藥廠)
代 表 人 Laura Ginkel
代 理 人 張哲倫律師
羅秀培律師
劉怡君專利師
相 對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廖承威
代 理 人 李東秀
林奕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指定吳韶淳技術審查官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執行下列
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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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