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13年度,1184號
TPHV,113,抗,1184,202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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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184號
抗 告 人 徐文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周步洪等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8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全字第481、482號裁
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王唯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任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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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