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2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林國隆
相 對 人 台灣摩韮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潮旺
相 對 人 李瑞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面額新臺幣4,000,000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度甲
類第4期登錄債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
幣12,000,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12,000,000元後,得免為或撤
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就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之主張,依其提出之放款借
據、增補約據、催告函及雙掛號回執、聯徵資料、民事裁定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及貸款全部資料
查詢單等影本,堪認已盡相當之釋明;聲請人復陳明願供擔
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所請假扣押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酌
定適當之擔保金,以兼顧兩造利益之衡平。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3項、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 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