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字,113年度,640號
SCDV,113,竹小,640,2024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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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小字第640號
原 告 陳佳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氏玄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姓名或其之真
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
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上開補正規定依同
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載明被告姓名為阮氏玄,惟經其所提帳戶
查明後姓名為甲○○○,而非原告所載「阮氏玄」,請原告確
認欲提告對象為何人?倘若提告對象仍為阮氏玄,請提供其
真正住所或居所,或是辨別之特徵,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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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