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三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郎
相 對 人 陳俊男
陳香文 住高雄市林園區溪州三路000巷00弄00 之00號
張智賢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七日所為之一百零四年度司裁全字第
八一七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04年度司裁全字第817號民事
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
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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