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2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黃義雄
債 務 人 楊諭翰即泰威企業社
吳靜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貳仟貳佰陸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97,815元 113年6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6.54% 113年7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2 74,452元 113年6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6.54% 113年7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