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裁全字,113年度,10070號
TPDV,113,司裁全,10070,2024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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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0070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 對 人 潘伯勳
簡鈺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105,000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11年度甲
類第2期登錄債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
幣311,805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311,805元後,得免為或撤銷
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就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之主張,依其提出之貸款契
約、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存證信函及回執、聯徵資料、
本票裁定及民事判決等影本,堪認已盡相當之釋明;聲請人
復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所請假扣押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並酌定適當之擔保金,以兼顧兩造利益之衡平。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3項、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 聲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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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