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43518號
SCDV,113,司執,43518,2024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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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3518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施家驊施宗慶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施家驊施宗慶住所係
在苗栗縣、債務人鄭義騰鄭潮通住所係在彰化縣,均非於
本院轄區,有債務人等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
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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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