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提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提字,113年度,124號
PCDM,113,提,124,2024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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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提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被逮捕彭忠義

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0樓(新北○○○○○○○○)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因本人本案從未收到任何通知等語。二、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 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經法院裁判而剝奪 人身自由者,得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 5條第1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司 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即被逮捕彭忠義(下稱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370號判決處 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因聲請人未到案執行,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發布通緝後,於113年9月20日21時50分為警緝獲等 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通緝案件移送書、同分局 解送人犯報告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9月3日新北檢 貞執戊緝字第7590號通緝書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係因未到 案執行本院上開確定刑事判決,始經通緝逮捕歸案,致剝奪 其人身自由,並非遭非法逮捕,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有提 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是聲請人提審之聲請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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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