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全字,113年度,102號
TCDV,113,全,102,202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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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銀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永耀


相 對 人 北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賢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10年6月29日至111年4月20日陸續
與相對人締結自動化系統設備之6項買賣契約,伊已給付價
金共新臺幣(下同)1260萬8400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完成
交付,已陷於給付遲延,經伊定期催告仍不履行,伊主張解
除契約。伊已提出民事訴訟,請求相對人返還價金1260萬84
00元,另請求相對人賠償因契約給付遲延而生之損害及所失
利益共775萬1027元。參相對人之設立登記地址與實際營業
之工廠地址不同,顯見故意隱匿真實營業處所,恐係為藏匿
資產,且實際營業之工廠地址,另有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
所營項目與相對人雷同,相對人恐係利用親友名義設立第三
人公司,企圖隱匿或移轉財產,相對人顯有逃避債務並另謀
藏匿財產之意圖。另相對人之關係企業亦對其他公司有違約
情事,顯見相對人營運出現問題,而相對人之登記資本總額
僅300萬元,日後變動存款、現金之可能性無法排除,且已
知悉將遭受求償,極有可能為規避責任而有脫產之情,縱伊
日後獲得勝訴判決,恐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故
為保障伊之債權,請求裁定准伊供擔保後,就相對人之財產
於2035萬9427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
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
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2項分別
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之原因,即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
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諸如債務
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
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均屬
之。債權人就該假扣押之原因,依法有釋明之義務,亦即需
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必待釋明有所不足,
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後,始得准為假扣押。若債權人就假扣
押之原因未予釋明,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最高法院99年度
台抗字第210號裁定意旨)。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僅提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報價單、合約書、付款資料、物件明細及交貨狀況、律師
函、Google街景圖等件為證,雖經本院調取本院113年度重
訴字第138號解除契約事件卷宗查閱無訛,然查聲請人提出
之上開資料僅足釋明假扣押之請求;聲請人就相對人有否假
扣押之原因,僅謂「相對人之設立登記地址與實際營業之工
廠地址不同,顯見故意隱匿真實營業處所,恐係為藏匿資產
,且實際營業之工廠地址,另有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所營
項目與相對人雷同,相對人恐係利用親友名義設立第三人公
司,企圖隱匿或移轉財產,相對人顯有逃避債務並另謀藏匿
財產之意圖。另相對人之關係企業亦對其他公司有違約情事
,顯見相對人營運出現問題,而相對人之登記資本總額僅30
0萬元,日後變動存款、現金之可能性無法排除」等語。然
相對人之設立登記地址與實際營業之工廠地址不同或相對人
之關係企業是否對於其他公司有違約情事,與相對人之資力
並無必然之關聯,無從以此即認相對人有何浪費財產、增加
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
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事,且聲請人就其主張相對
人知悉將遭受求償極有可能脫產乙節,並未提出得及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是否有假扣押之原因,難謂已為適法之釋明
。聲請人既未能釋明假扣押之原因,自難認相對人有日後不
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情事存在。故聲請人就假扣押原
因既未為任何釋明,即不得以供擔保方式補該釋明之欠缺,
其聲請假扣押,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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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銀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