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34號
SCDM,112,訴,34,202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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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科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具 保 人 韓佳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偵字第14245號、第14707號、第17920號),本院依職權沒
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 文
韓佳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
,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科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10月4日
命被告以新臺幣(下同)6萬元保證金具保,具保人韓佳軒
於當日繳納保證金6萬元為被告具保等節,有偵訊筆錄、臺
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
1份在卷可查(見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707號偵查卷
第141頁、第156頁至第157頁)。然被告經本院於準備程序
傳喚應到庭時,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本院依法拘提無著
,且本院合法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遵期到庭,具保人亦未
到場並履行等情,有送達證書3紙、本院113年6月21日準備
程序筆錄、新竹市警察局113年7月26日竹市警刑字第113002
6992號函暨拘票、報告書、現場照片8張、戶役政資訊網站
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等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65頁至第169頁
、第175頁、第177頁、第183頁至第199頁)。此外,被告現
並未因其他案件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簡表1份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
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李宇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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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