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徐文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步洪、冷台芬間假處分事件,未經聲請人
繳納裁判費,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本件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宋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