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徐文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步洪、冷台芬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
件,聲請人僅繳納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
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
之1,000元外,尚應補繳2,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宋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