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3年度,4號
ILDV,113,亡,4,202405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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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4號
聲 請 人 郭正雄
被 宣告人 林正裕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林正裕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林正裕(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號,最後設籍址:宜蘭縣○○市○○里○鄰○○路○○○號二
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及
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
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
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鍾世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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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