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39434號
TPDV,113,司執,39434,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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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9434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康榮洲
債 務 人 盧建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盧建勝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
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
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
;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
、第13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為免責或不免責之裁定確
定前,債權人不得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同條例施行細則
第40條本文亦有明定。由是而論,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後,至法院為免責或不免責裁定前,債權人不得對債
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盧建勝強制執行,惟債務人盧建勝業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41號民事裁定,自
民國111年5月3日上午11時開始清算程序。本件執行債權成
立於裁定開始清算之前,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於法院免責或
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前,債權人對債務人盧建勝聲請強制執行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秉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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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