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1年度,73號
TCDV,111,家繼簡,73,202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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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73號
原 告 顏耀宗
訴訟代理人 蔡如媚律師
複代理人 李郁霆律師
被 告 楊顏綉琴
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律師
複代理人 劉怡萱律師
被 告 張顏綉蘭
顏綉津
顏滿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英
被 告 顏綉妹
顏証祥
陳怡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昱翰
被 告 施麗貞


陳呂如

陳呂惠
陳啓志
兼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陳俊凱
被 告 陳張寶
陳怡君
陳啓偉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陳啓文
被 告 陳美珠
陳秋谷
陳美貴
陳祈宏
蔡清安
蔡清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家惠

被 告 蔡集地
黃蔡
蔡世林
蔡炳隆
謝宏斌
謝宏耀


謝寶禎
廖月
廖仁瑞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廖文靖
被 告 蔡淑霞

鄭秀珠
鄭秀津
鄭柏紅
吳美能
吳松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一三年度亡字第一五號死亡宣告事件終結確定前,
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
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
明文規定。而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
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
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476號裁定
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被繼承人顏塩如起訴狀附表所示
之遺產,惟其中再轉繼承人即顏塩之次女顏蚊之長男陳河成
之配偶陳林彩蓮於民國110年8月29日死亡後,經本院函請臺
中○○○○○○○○檢送陳林彩蓮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戶籍資料,其上
所載之陳林彩蓮次女陳美娟有生死不明之狀況,有該所111
年5月5日中市北戶字第1110002193號函、本院親等關聯查詢
結果等件在卷可稽,並經原告向本院聲請對陳美娟為死亡宣
告,而由本院以113年度亡字第15號死亡宣告事件受理中。
陳美娟是否死亡及於何時死亡,攸關其是否為陳林彩蓮
繼承人,而為顏塩之再轉繼承人,實屬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
,是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既係以另案死亡宣告事件所審酌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因認有於該死亡宣告事件確定
前,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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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