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9號
TNDV,110,訴,59,2024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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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9號
上 訴 人 許炳義

許百雄
許本典
許熒男
許炳錕
兼上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惠玲

被 上 訴人 何叔臻
潘湘羚
以上當事人間因110年度訴字字第5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
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
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
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
文。查:
㈠上訴人許惠玲部分:
⒈上訴聲明第1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2,
334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923元。
⒉上訴聲明第2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1,250元(1,125×10)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⒊綜上,上訴人許惠玲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5,423元。
㈡上訴人許炳義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1,250元(1,125×10),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㈢上訴人許百雄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810元(281×10),應徵
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㈣上訴人許本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630元(563×10),應徵
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㈤上訴人許熒男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810元(281×10),應徵
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㈥上訴人許炳錕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2,500元(2,250×10),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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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