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2年度,640號
TCDV,112,家親聲,640,202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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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640號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54號
聲 請 人即
反聲請相對人 丁○○

非訟代理人 杜逸新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即
反聲請聲請人 丙○○
非訟代理人 陳嘉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甲○○○○○○○為本件未成年子女乙○○之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按就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未成年子
女雖非當事人,法院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於必要時,
亦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
家事事件法第109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
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
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
,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
人,亦有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可參。
二、本件兩造均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乙○○(下稱未成年子女)權
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現都由本院審理中,惟因兩造就未
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意見不一,相對人即反聲請
聲請人請求本院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本院為保障
未成年子女表意權及聽審請求權,另為免除未成年子女對於
父母之忠誠困擾,確保子女最佳利益之詮釋能融入子女觀點
,妥善安排子女之照護及探視等事項,避免不當干擾,認有
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復經本院審酌林淑敏
為經司法院造冊之程序監理人人選,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
重多元文化,處理家事事件知識及兒少工作知識與能力之實
務工作經驗,足認由其擔任上開未成年子女之程序監理人,
可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之權益,且甲○○○○○○○同意擔任上開
未成年子女之程序監理人,爰依上開規定,選任甲○○○○○○○
為未成年子女之程序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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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