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41號
聲 請 人 化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翔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假扣押裁
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定
有明文,則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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