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4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美珠
選任辯護人 鄭中睿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16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參年陸
月。
犯罪事實
一、丁○○為領有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之專業保母,其自民國109年1
2月1日起,與兒童林○○(0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
卷,下稱林童)之母李○○(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簽訂托育
契約,於周一至五之每日8時起至18時止,在丁○○位於臺中
市○○區○○○路00號3樓之4之住處,負責照顧無法獨立生活之
林童,由林童實際照顧者祖母潘○○(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負責接送林童至托育地點即上開丁○○住處,每日18時,再由
潘○○接林童回其位於臺中市豐原區之住處(詳細住址詳卷)。
潘○○於109年12月8日8時44分許,自其住處搭乘電梯下樓,
駕車將身體並無異狀之林童送往丁○○上開住處,於同日9時
許抵達,適丁○○有事外出,由丁○○之鄰居甲○○(其所涉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
第2項後段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重傷罪嫌,經檢察官
以110年度偵字第14162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受丁○○所託,
代為接下林童,丁○○返抵住處時,見潘○○剛駕車離開,隨即
上樓接手林童之托育,甲○○並於同日9時30分前離開。丁○○
主觀上雖無置林童死亡之意欲,然客觀上得以預見林童為甫
滿1歲之嬰兒,頭部之結構發育尚未完全,極為脆弱,若任
意毆打或撞擊林童之頭部,可能造成腦部損傷或顱內出血,
進而引發死亡之結果,於同日9時30分至同日13時2分間某時
,在其住處,因林童哭鬧不休,竟基於成年人對兒童傷害身
體之犯意,以不詳方式毆打或撞擊林童之頭部,致林童受有
心跳休止、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雙眼瀰漫性視網膜出血、
頭部外傷等傷害,嗣丁○○於同日13時2分許呼叫救護車,將
林童送至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急救,於同月23日轉送中國醫
藥大學兒童醫院治療,到院因林童心跳休止經急救後復甦、
施作水腦經引流手術,診斷林童受有缺氧缺血腦病變、右眼
玻璃體出血,左眼視網膜出血及玻璃體出血、硬腦膜下積液
、疑似受虐性腦傷、動作、認知、語言發展遲緩、缺氧缺血
腦病變、哮吼及細支氣管炎、併發呼吸窘迫、喉頭軟化、腸
胃道部分狹窄,施行腸造瘻、缺氧性腦病變、癲癇其他之呼
吸困難及呼吸異常其他之呼吸因難及異常等症狀,林童經治
療後,仍屬重度昏迷程度,其大腦因缺氧缺血腦傷呈現腦萎
縮及多處腦損傷之痕跡,同時合併有水腦及雙側硬腦膜下積
液;經眼科追蹤檢查右眼玻璃體出血、左眼視網膜出血及玻
璃狀體膜下出血等症狀,並於110年11月11日9時5分許,因
嚴重缺氧性腦病變、吸入性肺炎、敗血性休克而死亡。
二、案經李○○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
面證據等供述證據,檢察官及被告丁○○、辯護人均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
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
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
力。
(二)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關
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
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
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
亦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及證據: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其領有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並自109年12月1
日起,與李○○簽訂托育林童契約,於周一至五之每日8時起
至18時止,在被告住處負責托育林童,並由潘○○負責接林童
至被告住處,於每日18時,再由潘○○接林童返家。潘○○於10
9年12月8日8時44分許,將林童送往被告上開住處,於同日9
時許抵達,適被告不在其住處,由甲○○受被告所託,代為接
下林童,被告返抵住處時,隨即上樓接手林童之托育,甲○○
於同日9時30分前離開,該期間僅被告自己一人獨自照顧林
童,嗣於同日13時2分許呼叫救護車,將林童送至衛生福利
部豐原醫院急救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成
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犯行,辯稱:案發當天12點時
,我把潘○○準備給林童的午餐,拿出來微波,林童看見後情
緒顯得很激動,我就把林童抱在嬰兒床上,但是林童就很激
動的跌在床上,跌倒沒有聲音,嬰兒床內也沒有物品,後來
我把林童抱起來餵食,結果林童身體癱軟,我以為林童噎住
,對林童開始急救,後來我撥打119叫救護車將林童送醫,
托育林童期間不會情緒控管不佳,也從來沒有打過林童,我
帶過很多小孩,對小孩都是盡心盡力,絕對不會傷害小孩云
云,辯護人並為被告辯護稱:本件行為具體時、地、方式等
重要事項,均未為舉證,造成嚴重腦傷而死亡結果,因素眾
多,不符相當因果關係,起訴意旨說被告用不詳方式來造成
傷害,不詳方式究為造成什麼傷害?還是造成出血?如何出
血,什麼方式造成?起訴意旨並未舉證此客觀行為,鑑定證
人稱嬰兒搖晃症候群,並非當下發生,有時需一段時間才會
產生症狀,林童有無排除案發前數日內接觸之全部人員,而
該人員有無傷害林童,檢察官均無法舉證完全排除此種情況
,認定被告有罪不應該用排除或是機率,何況本件在基礎事
實不明之情況,只從電梯監視器畫面看到林童與潘○○之互動
,即斷定其等互動良好,其實只是檢察官之推斷,稍嫌速斷
,又腦傷跟嚴重腦傷究為什麼樣的方式、什麼的行為造成腦
傷,骨折有可能造成腦傷,出血有可能造成腦傷,嗆到也有
可能造成腦傷,腦傷究為如何產生,均有所疑問。嚴重腦傷
原因為何,是缺氧產生,林童是遭遇什麼樣行為產生腦傷而
造成缺氧,導致死亡,檢察官沒有舉證清楚,鑑定證人有多
種行為均可能造成小孩缺氧,行為、時間先後又都有可能發
生,缺氧也可能是急救造成,後來導致死亡結果,這也是鑑
定證人所稱可能發生情況。在如此案情不明確下,去認定被
告有傷害行為導致林童缺氧進而發生本案傷勢,又主觀上沒
有證明故意或過失,腦傷真正造成的原因是什麼,如何認定
被告有罪,或許這起事故不幸在被告照顧林童期間所發生,
但因為林童之腦傷發生原因不明,亦無證據證明腦傷發生後
如何導致缺氧,進而產生嚴重腦傷,甚而死亡,被告對此加
重結果亦無預見之可能。最後,被告從事13年保母,實無任
何動機毆打林童,被告所辯尚屬真實,檢察官未盡舉證責任
,基於罪疑唯輕及無罪推定之原則,請法院給予被告無罪判
決,如法院認為被告有罪,請逐一說明辯護人所稱之疑點云
云。
(二)經查:
1.被告領有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並自109年12月1日起,受李○○
之委託,於周一至五之每日8時起至18時止,在被告之住處
負責托育林童,並由潘○○負責接送林童至托育地點,每日18
時,再由潘○○接林童返家,潘○○於109年12月8日8時44分許
,將林童送往被告上開住處,約於同日9時許抵達,適被告
不在其住處,由甲○○受被告所託,代為接下林童,被告返抵
住處時,隨即上樓接手林童之托育,甲○○並於同日9時30分
前離開,該期間僅被告自己一人獨自照顧林童,嗣於同日13
時2分許呼叫救護車,將林童送至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急救
之事實,業據被告所坦認,並核與甲○○、李○○、潘○○、聶厚
蓀於偵訊時(見他卷二第17至24、8頁,他卷一第151至153
、154至158頁)證述相符,並有被告之中華民國技術士證影
本(見他卷一第81頁)、被告與潘○○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
錄截圖(見他卷一第201至215頁)、寶寶生活日誌(見他卷
一第401至409頁)、在宅托育服務契約(見他卷一第411至4
21頁)、林童之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診斷證明書(見他卷一
第75頁)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2.林童於同日13時2分許經被告呼叫救護車,送往衛生福利部
豐原醫院急救,經診斷出受有心跳休止、創傷性硬腦膜下出
血、雙眼瀰漫性視網膜出血、頭部外傷等傷害,並於同月23
日將林童轉送中國醫藥大學兒童醫院治療,到院心跳休止經
急救後復甦、施作水腦經引流手術,並診斷受有缺氧缺血腦
病變、右眼玻璃體出血,左眼視網膜出血及玻璃體出血、硬
腦膜下積液、疑似受虐性腦傷、動作、認知、語言發展遲緩
、缺氧缺血腦病變、哮吼及細支氣管炎、併發呼吸窘迫、喉
頭軟化、腸胃道部分狹窄、施行腸造瘻、缺氧性腦病變、癲
癇其他之呼吸困難及呼吸異常其他之呼吸因難及異常等症狀
,林童經治療後,仍屬重度昏迷程度,其大腦因缺氧缺血腦
傷呈現腦萎縮及多處腦損傷之痕跡,同時合併有水腦及雙側
硬腦膜下積液;經眼科追蹤檢查右眼玻璃體出血、左眼視網
膜出血及玻璃狀體膜下出血等症狀,並於110年11月11日9時
5分許,因嚴重缺氧性腦病變、吸入性肺炎、敗血性休克而
死亡之事實,有林童之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診斷證明書(見
他卷一第75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10年2月18日院醫
事字第1100001588號函(見他卷二第177至178頁)、臺中市
政府消防局109年12月29日中市消指字第1090073462號函附
之緊急救護案件紀錄表、報案錄音檔、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及報案電話譯文(見他卷二第137至139
、159至162頁)、中國醫藥大學兒童醫院診斷證明書(見本
院卷第85至89頁)、死亡證明書(見本院卷第91頁)在卷可
佐,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3.林童受傷發生之時點應可排除於109年12月8日前所發生,論
敘如下:
(1)潘○○於偵訊時證稱:我是林童的主要照顧者,除了我洗澡時
,我會請同居人潘△△(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照顧一下林
童外,主要都是我在照顧,我是因為年事已高,所以才請李
○○找保母白天照顧林童,我也不會打林童,案發當天早上林
童食量跟活動力正常,也沒有外傷,案發即109年12月7日至
8日林童也沒有異狀等語(見他卷一第154至158頁,他卷二第
49至53頁)。
(2)潘○○之同居人潘△△於警詢中證稱:我平常只有在潘○○洗澡或
煮飯時,幫忙照顧一下林童,基本上林童都沒有離開過潘○○
的視線,案發當天早上林童跟平常一樣並沒有異狀等語(見
他卷一第59至61頁)。於偵查時證稱:109年12月6日至7日時
,我沒有發現林童有異狀,林童也沒有玩過拋摔或拋高高的
遊戲,林童平時也沒有很愛哭等語(見他卷二第53至55頁)。
(3)甲○○於警詢時證稱:因為被告可以教我如何從事保母工作,
我就過去被告住處中陪小孩,但被告都有在場,案發時因為
我都會過去找被告,所以幾乎每天都會看到林童,從109年1
2月1日至8日,我沒有注意到林童有外傷等語(見他卷一第42
5至431頁)。至其於本院審理稱:當日是第一次看到林童等
語(見本院卷第261頁),審酌其於警詢中陳述時距離案發時
點較近,當時記憶自較為深刻清晰,可立即回想反應其所親
身見聞體驗之事實,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亦無來自
被告同庭在場之壓力,自應以甲○○於警詢時之證述較為可信
,附予敘明。
(4)鑑定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林童的治療醫生,
本案林童的情況,是因為屬於嚴重腦傷,不可能今天受傷到
明天才出現問題,不可能是幾天前才發生的,兒童嚴重腦傷
到發生症狀,通常不會超過4小時,4小時內兒童一開始會哭
鬧,後來精神狀態就越來越差,之後就昏迷,本案情況,並
不是說嚴重腦傷到出現症狀一定在4小時內,而是以林童這
麼嚴重的情況下,不可能是一兩天前發生的等語(見本院卷
第351、355、367頁)。
(5)鑑定證人馬志豪醫師於偵查中證稱:一般而言,搖晃或震盪
的出血,是明顯的,力量大的,傷害愈明顯,快的話在行為
後的3至6小時内就會有症狀出現,本件林童屬於急性的傷害
,林童如果發生症狀應該會有不舒服狀況,如頭痛、不舒服
,應該會有異常的哭鬧、食慾比較差、也睡不安穩、也有些
嘔吐、也會恍惚等狀況,林童所受傷害若是3天前發生,不
會在3天後突然呼吸、心跳停止,這中間會有一些不舒服的
症狀出現,若中間比對出來都沒有,就可以說傷害行為時間
點是在比較後面等語(見他卷一第143、144頁)
(6)又觀之林童於109年12月1日至同年月8日之生活照片(見他
卷二第93至135頁)、本院就109年12月1日至同年月8日電梯
監視器影像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242至245頁)、該監視器影
像畫面截圖(見他卷一第173至183頁)所示,林童於109年1
2月1日至7日時,其表情正常,其額頭、太陽穴、顴骨處並
無明顯紅色,深紫色、黑色、綠色或黃褐色之瘀青傷勢,又
依上開鑑定證人戊○○○○、馬志豪醫師所述症狀情況,倘林童
於109年12月8日前即發生嚴重腦傷或腦部骨折,自會在其臉
部有所瘀青或傷痕,亦會大幅度的哭鬧、嘔吐、恍惚,其精
神力也會隨著時間漸漸減弱,甚至昏迷,當不可能如同上開
照片或影片所示,眼睛明亮、外表毫無傷勢,且活動力、精
神均正常之情況,且被告身為專業保母,亦應會於109年12
月1日至7日時與林童相處時,有所發現林童身體異常之情況
,然觀被告所寫之寶寶生活日誌(見他卷一第401至409頁)
或被告與潘○○之Line對話紀錄(見他卷二第193至196頁),均
未提及林童身體或精神狀況有何異常,可見林童受傷發生之
時點應可排除於109年12月8日前所發生。
(7)至臺中榮民總醫院111年7月18日中榮醫企字第1114202502號
函檢送林童之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書(見本院卷第159至161
頁)鑑定結果:「依電腦斷層顯示林童疑似亞急性左側硬腦
膜下出血,亞急性在此種出血定義為受傷後4至21天之間。
」,然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由電腦斷層的血液顏色去
推斷受傷發生時間,並不準確,嚴重腦傷症狀發生的時間並
不會太久等語(見本院卷第354、366頁),丙○○○○於本院審理
時證稱:電腦斷層本身沒有辦法這麼直接的判斷,因為電腦
斷層主要的反應是缺氧、缺血的窒息的變化,缺氧、缺血的
窒息變化,因為本案林童當時有急救,急救的過程中,最後
出現的缺氧、缺血變化,是跟急救過程有關係,所以從電腦
斷層無法直接去判斷顱骨骨折的時間有多久,缺氧、缺血的
窒息變化,而且豐原醫院的報告也沒有提到林童是亞急性出
血,林童有急性出血,但量很少,我不確定臺中榮民總醫院
有無拿到病歷或監視器資料來判斷等語(見本院卷第370至37
1頁),鑑定證人乙○○醫師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該鑑定報
告的製作醫師,我是單純用電腦斷層畫面來判斷林童受傷之
天數,而單純用電腦斷層影像判斷是不精準的,甚至開刀所
看到的東西,有可能會跟電腦斷層所看到的不一樣等語(見
本院卷第384頁) ,依上開3位鑑定證人之意見,由電腦斷層
影像判斷病人受傷時間並不準確,該鑑定報告乙○○醫師既證
稱其係由林童電腦斷層所判斷林童受傷後之天數,其準確度
尚有疑問,自難以該鑑定書所稱「受傷後4至21天之間」為
林童受傷發生時間之認定。
4.林童所受之傷勢,應係被告於109年12月8日9時向甲○○接手
林童後,至同日13時2分止之間,在其住處以不詳方式為之
,詳述如下:
(1)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10年2月22日院兒字第1100002387號
函附之評估報告書(下稱評估報告書,見他卷二第211至220
頁)略以:「依據檢警所提供的電梯影帶及照片,個案12月
6日12:20、12:40以及下午3:14分照片林童精神不錯呈微笑
狀,未見顯著頭部外傷,額頭處也未見瘀傷,電梯監視錄影
帶12月7日8時03分38秒至04分08秒,看起來無異狀,12月7
日17時32分12秒,以及32分26秒處可較清楚看見林童右側臉
部影像,影像上未見瘀傷,同時林童與潘○○精神良好和互動
良好,表情開心,期間潘○○有多次直視林童右側兩部,若有
瘀傷應可以發現,12月7日返家後至次日送去被告住處之前
作息、飲食和活動與平日無異,12月8日8時44分29秒及至44
分42秒至58秒電梯錄影帶影像可見林童右側臉部當時並未見
有瘀傷,同時精神狀態與前一日進電梯類似,一般而言,頭
部遭受撞擊引起頭皮腫脹和輕微骨折,這撞擊力道是大的,
當時林童應該會有哭泣不安的明顯表現,頭部外傷後可能會
有嘔心、嘔吐、哭鬧不安、食慾下降、意識不清、昏迷或抽
搐等症狀發生,就電梯影像上未見瘀青,林童神情自若,同
時依訊問筆錄被告表示8日上午接林童沒多久並沒有看見額
頭的傷勢,因此依據以上事證,評估考量林童年齡、影像檢
查結果以及以突發無心跳呼吸的表現來說,整體推估此次腦
傷發生時間應於推在12月8日8時44分58秒之後所發生的。」
。
(2)馬志豪醫師於偵查中證稱:從109年12月8日8時44分電梯監
視器畫面,林童的眼神、反應及表現是正常的。並沒有我接
手後發現的那些傷勢等語(見他卷一第143至144頁)。
(3)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參與寫評估書的醫師,判斷
時間在林童傷害時點,在109年12月8日8時44分58秒後發生
,並不是根據開刀結果,是依據臨床發現跟影像所發現的;
因為嚴重腦傷的病人,不太可能腦水腫很久都沒有症狀,跟
受傷機轉有關係,撞擊力道越強,或是說所謂的「嬰兒搖晃
症候群」,甩的力量越大,當下受的傷越大,腦水腫就會很
快產生,也會很嚴重,這跟任何外傷的機轉都一樣,本案林
童傷勢如果是在沒有坐安全座椅之車禍造成,該車禍須產生
嚴重的高速撞擊,林童在車子裡面飛出去或撞來撞去才有可
能導致,因為一般汽車座椅比床還低,單純的從椅子上跌落
造成這種傷勢機率不高。而單純的搖晃嬰兒會造成顱内出血
、視網膜下出血,但不會造成骨折等語(見本院卷第352、35
5、360、361、363、365頁)。
(4)鑑定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有參與本件報告書的
撰寫,該報告書主要是依林童的傷勢、病史的詢問、傷勢的
變化、電腦斷層、核磁共振等醫學資料,也包括家訪中心、
檢調單位所提供的證據,去做綜合的判斷及考量;林童的受
傷時間如評估報告書所寫的,就林童外傷及嚴重程度,及當
時檢警有提供電梯中的錄影帶、照片等等作判斷,因為林童
進入被告住處前的影片、照片看起來是正常的,且有多次與
潘○○有對視,在影片内的畫面,我們製作評估書的醫師並沒
有看到林童在醫院治療的瘀青,所以才會評估受傷的時間是
在進入被告住處中的時點,影像內林童的神情看起來沒有特
別異樣,且神情自若,通常以林童這麼嚴重的腦傷即遭遇到
這麼嚴重的撞擊,林童應該會很不舒服,會有哭鬧、嗜睡、
燥動、眼神比較累等反應,不會像是在電梯裡面看到的影像
,至於有沒有可能是車禍而產生本案傷勢,如果只是一般道
路上,突然停下,如果當時林童沒有乘坐安全座椅或繫安全
帶,有可能會暈但不會到出血,會因為晃動雖然會暈車,但
要到腦部出血或視網膜出血,是要很大的甩動的力道,就算
是緊急煞車撞到旁邊的玻璃,也不會造成這麼明顯的骨折,
需將林童拋摔出去並撞到東西才會骨折,也會有頭皮的損傷
,單純的甩動並不會造成骨折,且林童一定也會有症狀產生
,會不舒服、哭鬧,如果要在高速公路駕駛,且撞擊力道大
、車速比較快才有可能造成這麼嚴重的受傷,如果只是將林
童綁安全帶,就算只有是綁下盤,上面是沒有護住的,林童
的底部還是有支撐,只會造成頭暈晃動的不舒服,這個不舒
服要造成到腦傷,機會是少的,要非常快速的行動當中,突
然煞車甚至有撞擊事件才有可能,另外林童之顱骨有骨折,
代表至少在車禍當時要有很明顯的撞擊,如果沒有撞到東西
,單只是緊急煞車往前甩,不會有骨折,如果沒有撞到東西
,骨頭並不會斷等語(見本院卷第369至370、372至373、378
至379頁)。
(5)潘○○於偵訊時證稱:通常前往被告住處時因為時間很短,我
沒有讓林童坐安全座椅,回程時因為我要買菜,所以有讓林
童坐安全座椅,案發當天我幫林童洗臉時,也沒有發現林童
右額有受傷,沒有看過潘△△拋摔或重摔林童,案發當天是我
獨自開車送林童過去被告住處中,潘△△並沒有跟著過去,林
童當時有穿背心,雖然背心有附帽子但沒有戴,當時不是被
告接的,是被告鄰居甲○○接的,我有問甲○○為何被告不在,
甲○○說被告去買菜馬上回來等語(見他卷一第154至158頁,
他卷二第49至53、237至239頁)。於審理時證稱:案發當天
林童是穿著有帽子的背心,但因為林童不喜歡戴帽子,林童
會自己脫掉,案發當天我把林童交給甲○○,我有問甲○○被告
為何沒有在其住處,甲○○回答被告去買菜馬上回來,那時候
林童沒有哭,甲○○接手林童時,也有檢查林童,林童沒有任
何傷勢,我也沒有看到林童頭上有任何傷勢,然後我跟甲○○
說麻煩多用心,我就離開現場。我在當天將林童交給甲○○時
,並沒有看到林童身上有病歷卷第9頁上面照片的瘀青,之
前林童額頭有被蚊子叮咬紅腫,但案發當天已經看不出蚊子
叮咬的痕跡,也沒有在照片出現,病歷卷第11頁上面照片腿
部的瘀青,我有看過,我有問被告為何要打林童,但被告回
答不知道,我每天都會幫林童洗澡,即便在被告住處中洗好
澡,林童回家我還是會幫林童擦身體,被告有跟我反應林童
托育最大的問題是林童會低聲啜泣,我也跟被告說請被告多
用心,我不記得被告有說過被告不想帶林童這些話,我帶林
童過去被告住處時,林童也不是每次都會啜泣,我把林童接
離被告住處時,林童也不太會哭等語(見本院卷第264至278
頁)。
(6)甲○○於警詢時證稱:案發當天9時許,潘○○抱著林童過來被
告住處,我聽到門鈴出來應門,潘○○就把林童抱給我後離開
,約1、2分鐘被告就回來,我就把林童轉交給被告,林童穿
著是深藍色連帽背心,當時林童一直在哭,我沒有看過林童
有病歷卷第9頁上面照片的傷勢,我沒有毆打過林童等語(見
他卷一第425至431頁)。於偵查時證稱:我每天約8點半到9
點半都會去被告住處,109年12月8日約9時0分許,我跟被告
說要不要去買早餐,我可以幫被告等家長,被告就離開,後
來潘○○帶著林童過來,我就接手林童,約1、2分鐘被告就回
來,當天林童一直在啜泣,我抱著安撫林童,並沒有跟林童
玩拋高高或是拋摔的遊戲,也沒有推或甩林童,或讓林童撞
到物品,之後就交給被告,約五分鐘就回家,當天並沒有注
意到林童有病歷卷第9頁上面照片的傷勢等語(見他卷二第17
至23頁)。於審理時證稱:因為我在上保母課程,案發當天
約8點過去被告住處,同日9點許在被告住處門口從潘○○手上
接到林童,之後潘○○急著走就離開,林童一直在哭,但並沒
有異狀,也沒有不尋常的地方,我一直安撫林童,約2、3分
鐘被告就回來,我將林童交給被告,約同日9點半離開被告
住處等語(見本院卷第255至263頁)。
(7)潘△△於偵查中證稱:案發當天上午,我沒有看到林童臉上有
傷勢,也沒有看過林童有病歷卷第9頁上面照片的傷勢等語(
見他卷二第53至55頁)。
(8)被告於偵訊時自陳:【問:(提示林童傷勢照片)你當時有
無看見林童右額頭傷勢?】我當時都沒有看見有這些傷勢。
【問:你為何認為林童有哪裡受到碰撞?】我接手後習慣性
摸一下他的頭,我有整個頭摸一摸。【問:你當時有檢查林
童的頭,沒有注意到林童右邊額頭那麼明顯的地方有瘀青?
】沒有,我會習慣摸摸小孩的頭,當時林童被甲○○抱著時,
並無異狀,之後也沒有撞到東西,在嬰兒床內哭鬧也沒有撞
到,而且嬰兒床內有棉被等語(見他卷二第33至34頁)。
(9)依本院就109年12月8日電梯監視器影像勘驗筆錄(見本院卷
第245頁)、該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見他卷一第183頁)顯
示林童於走出潘○○住處電梯前,頭部並無瘀青或傷勢,若林
童所受傷勢係於潘○○行車至被告住處途中發生,觀諸常情,
若發生車禍,潘○○必然會將林童送醫,而不可能仍將林童送
付被告托育,再者,潘○○使用之車輛並無任何車禍之痕跡,
有潘○○住處停車場及使用車輛之照片(見他卷二第249至267
頁)在卷可佐,難認林童產生傷勢是在潘○○行車途中發生,
又鑑定醫師鄭宇凱、張鈺孜均證稱須有大幅度的拋飛林童,
導致撞擊硬物才有可能產生本案林童所受之傷勢,單純晃動
或甩動林童,並不會造成林童本案之嚴重傷勢,若有劇烈之
車禍,林童之傷勢自應明顯可見,而潘○○將林童交付給甲○○
時,甲○○卻未見林童頭部有何傷勢,甲○○後來將林童轉交給
被告,被告自陳接手時有摸林童的頭進行檢查,亦未發現有
何異狀,更未見林童有何傷勢等語如上,可見林童於109年1
2月8日於被告接手前,林童活動力及精神狀況均正常,身體
沒有外傷,而被告於同日13時2分許因林童身體癱軟、意識
不清,而呼叫救護車,將林童送至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急救
之事實,業據本院認定如前,參酌鑑定證人戊○○○○、丙○○○○
所陳林童傷勢可能造成之時間,及被告發現林童出現異狀而
撥打119呼叫救護車之過程,林童應係於109年12月8日於9時
許於被告接手後,至同日13時2分間被告呼叫救護車之某時
間遭受前揭傷害,當足認定,是此時段內林童既均由被告親
自照顧,足認林童上開傷勢應屬被告所為無誤。
5.林童所受之傷勢,應為被告故意為之,並非過失導致,理由
如下:
(1)評估報告書略以(見他卷二第218頁)。:「林童到院時身體
檢查顯示頭部,大腿以及左手有多處瘀傷,急診腦部電腦斷
層檢查(109年12月8日13時43分)顯示腦部明顯腫脹,報告
上疑似左側硬腦膜下出血,右側顳-枕區頭皮腫脹,右側顱
骨疑似骨折合併有游離氣體產生,顱内有游離氣體產生常見
的原因有外傷顱骨骨折帶入的空氣或神經外科手術術後,但
林童案發前未曾有顱骨手術的紀錄,依照其臉部有瘀傷合併
頭皮腫脹的情形,推估林童應受相當外力撞擊右側頭部引起
頭皮腫脹、合併頭部顳骨細微骨折後帶入氣體進入腦部,依
轉介單上被告所述事發當天林童有哭著頭往前傾撞到的聲音
大約2至3下(但不確定是撞到門、櫃子或地板)等語,但以
林童的年齡自撞頭部或是意外撞擊(如跌倒)是不可能有如
此大的力道造成腫脹、骨折、腦出血,甚至腦部腫脹立即危
及生命的可能性,因此推估此外力應為他人所為的機率較高
。入院時109年2月9日眼科檢查顯示雙側視網膜出血,後續
追蹤腦部核磁共振(12月17日)報告顯示腦部額葉、枕葉腫
脹,雙側枕葉疑似珠膜下腔出血,雙側顳-枕葉及小腦處硬
腦膜下腔出血,無血管異常發現。......同時一般幼兒意外
跌倒或撞擊並不會有雙側瀰漫性視網膜或玻璃體出血的情形
發生,此視網膜出血點來自於劇烈搖晃過程中的減、加速度
引起出血破裂出血後所引起的,因此基於上述,林童診斷為
受虐性頭部創傷等語」。
(2)馬志豪醫師於偵訊時證稱:林童頭部外傷有輕微骨折,其頭
部外傷應該是因為巨大的外力造成的。若把小孩往床上或地
上丟,有碰撞的傷勢,加上嬰兒搖晃症候群出現的症狀就會
造成,只有任何的行為有這樣的前後拉扯、震盪,就會出現
相關傷勢。一般跌倒不會造成這樣情形,我治療時,沒有看
到林童胸部有急救按壓的紅腫,且如果要挖嘴巴異物,也不
會毆打林童頭部,頭部傷勢比較像是外力所致等語(見他卷
一第142頁)。
(3)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本件林童外傷狀況是自己去撞到
頭的機率不高,林童年齡僅1歲,跑步速度不快,即便直接
衝撞櫃子,也不會造成本案之傷勢,以我作為醫生診斷之經
驗,小孩是沒有辦法自己撞到傷勢重達出血至缺氧,而且林
童傷勢有顱內硬腦膜下出血、視網膜出血、顱骨骨折,這些
都是由教科書及論文所稱,請醫師要強烈注意小孩有沒有遭
受兒虐的情況,且本案林童有視網膜下出血,這也是醫師評
斷傷者是不是受虐型腦傷的依據之一。而林童有游離氣體應
是骨折引起的,有可能是受虐或外力所引起,因為嬰兒不會
自己撞到骨折,嬰兒的骨頭相對成人較軟,所以造成嬰兒骨
折之力道一定會是巨大的。本案林童追蹤核磁共振影像,亦
沒有發現林童腦血管本身有什麼病變異常,在住院當中亦無
檢測到有所謂凝血功能異常的問題,亦無腫瘤的狀況,而自
己內部疾病造成出血的,也很少會有視網膜下出血的情況等
語(見本院卷第352、355、360、361、363、365頁)。
(4)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本案以林童1歲1個月的年紀,不
太可能會自撞導致顱骨骨折,而危及自身生命,不小心跌倒
或是自己去撞到,這個力道都是小的,不可能會造成這麼嚴
重傷勢,另外林童有視網膜出血,一般的撞擊輕微去撞到頭
或是跌倒撞到頭部,不會造成視網膜出血,因為林童同時具
有顱內骨折跟視網膜出血這兩個傷勢,比較像是受虐性腦傷
,另外在電腦斷層檢查,也排除林童具有內部疾病或先天血
管異常造成的。至於受虐性腦傷的定義,最常見的症狀包括
硬腦膜下出血、意識障礙、視網膜出血,以本案林童來講是
符合這樣的條件的,一般的車禍撞擊或一般的意外跌落,會
造成視網膜出血的比例是非常的少,但本案林童的視網膜出
血症狀是明顯的,可能是受虐性腦傷等語(見本院卷第371至
372、374頁)。
(5)依上開評估書及鑑定證人之證詞,本件林童因硬腦膜下出血
、意識障礙、視網膜出血、顱內出血,既屬兒虐性腦傷(即
嬰兒搖晃症候群),而傷勢是因林童頭部承受巨大外力撞擊
造成的腦部損傷,其撞擊力道必須十分強烈,強烈到類似嬰
兒遭遇嚴重車禍,在車輛拋飛撞擊硬物之情形,故一般性的
照顧、玩耍、晃動或拋起等行為,都不足以造成本案林童的
腦傷,當可排除被告於偵訊時所稱林童從嬰兒床跌倒之傷勢
或於林童昏厥時急救所致(見他卷二第35至37頁)。而對甫剛
滿1歲1月之嬰兒,常人均知悉其身體較為脆弱,更何況被告
為有專業證照之保母,竟仍予以施加相當於承受車輛撞擊之
猛烈撞擊,顯必係出於故意之兒童虐待行為,而非過失或意
外所導致林童之傷勢甚明。
(6)按刑法上使人受重傷罪與傷害罪之區別,應視加害人有無使
人受重傷之犯意為斷,被害人所受傷害程度,雖不能據為認
定有無使人受重傷犯意之唯一標準,但加害人下手情形如何
,於審究犯意方面,仍不失為重要參考資料。故在判斷行為
人於行為當時,主觀上是否有重傷害之故意,即應斟酌其使
用之兇器種類、攻擊之部位、行為時之態度,並深入觀察行
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衝突之起因、行為當時所受之刺激、
下手力道之輕重、行為時現場爭執之時空背景、被害人受傷
情形及行為人事後之態度等各項因素,綜合加以研判。
經查,被告雖對林童為上開傷害行為,然參諸被告發現林童
身體癱軟,有撥打119將林童送醫急救等情,業據證人鄭健
堃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他卷二第73至75頁),並有臺中市
政府消防局109年12月29日中市消指字第1090073462號函附
之緊急救護案件紀錄表、報案錄音檔、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及報案電話譯文(見他卷二第137至139
、159至162頁)在卷可佐,是被告在林童產生症狀時,並非
對林童完全撒手不管,本案又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主觀
上有置林童於死或重傷害之故意,基於罪疑唯輕的原則,本
院僅認定被告係基於傷害之犯意而為。
(7)至被告辯稱林童可能為長期遭受家暴或林童噎到而導致腦傷
云云(見本院卷第469頁),然馬志豪醫師已於偵訊時證述林
童並無新舊傷交雜,且林童呼吸道並無異物之情況等語明確
(見他卷一第144頁),是被告上開所辯自無可採,又被告辯
稱其不會情緒控管失當,而毆打林童,也很用心帶林童,林
童送醫也有關心云云(見本院卷第469頁),然犯罪之動機與
犯罪之構成要件事實並不必然具正向相關性,且於行為人否
認犯行時,既無從查知其內心世界之想法,因此無法得知其
犯罪動機則無悖於經驗法則,故查無犯罪動機與未為犯罪行
為並非可等同視之,又人之情緒同時之間混合厭惡、關愛、
憤怒、嘻鬧、焦慮等等多種不同之情緒,且隨時變換,並因
此產生衝動之行為亦在所多有,故被告平日與林童之相處情
形,有無因林童導致情緒管理失當,事後有無將林童送至醫
院救治,雖可供作其有無殺人、重傷害或傷害主觀犯意之判
斷參考,惟與本件被告之傷害致死行為間究屬兩事,附予敘
明。
6.被告客觀上能預見,且所為之傷害行為與林童死亡之結果間
,有相當因果關係:
(1)按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人於死、致重傷罪,係因犯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