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6號
CHDV,112,訴,36,202305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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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葛耘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劉柔依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未補正附表編號1所示事項,即裁定駁回原告對被繼承人周輝
雄全體繼承人之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
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及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對被繼承人周輝雄之全體繼承人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
訴,惟原告就被繼承人周輝雄之全體繼承人,未表明姓名亦
未記載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料,應認原告對被繼
承人周輝雄全體繼承人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爰限原告
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倘逾期未補 正附表編號1所示事項,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附表:
編號 補正事項 1 提出被繼承人周輝雄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料。 2 依被繼承人周輝雄全體繼承人之人數,重新提出起訴狀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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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