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住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衛字,105年度,4號
TNDV,105,衛,4,2017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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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衛字第4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1為經相對人臺南市政府於民
國105年12月21日強制住院於奇美醫院台南分院之人,因聲
請人並無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等情事,爰聲請停止
強制住院等語。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
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
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
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
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
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
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
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
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
可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思覺失調症、宗教妄想、被害妄想、怪異思
考(電波感應力)、自傷傷人之行為,經指定專科醫師鑑定有
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惟聲請人拒絕接受,經奇美醫療財團
法人奇美醫院台南分院於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向衛生福利部
審查會提出強制住院申請,並於105年12月23日經審查決定
許可強制住院等情,此有衛生福利部106年1月17日衛部心字
第1060001340號函所附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
、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嚴重病人意見說明表、住院護理過
程紀錄、衛生福利部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
(南部地區)第146次審查會議紀錄、申請強制住院及延長強
制住院案件審查表(總表)、審查決定通知書等件附卷可稽。
又經本院函詢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台南分院,據該院
以106年1月5日106美分字第0005號函覆略以:「…住院初始
,病人拒絕服藥,後來治療關係較好後,比較配合服藥治療
。但病人迄今仍無病識感,不認為自己有病,不願住院,但
病人之精神病症狀、妄想等仍堅信不移,故仍應持續住院受
治療。」等語,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修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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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