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4年度,10號
FSEV,114,鳳補,10,2025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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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1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謝金聰等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593元(含本金152,326元
、已到期利息10,864元、其他費用93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7
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2月2日之利息310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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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