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3年度,860號
FSEV,113,鳳補,860,2025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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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860號
原 告 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宗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秀玉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16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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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