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780號
原 告 汪温秀仔
訴訟代理人 呂承翰律師
被 告 汪毓瑛
訴訟代理人 汪毓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利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上
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原告表示有和解意願,請求再開
言詞辯論並另定期日審理,經本院審酌後,認本件確有需再
調查事項,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