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利息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13年度,780號
FSEV,113,鳳簡,780,2025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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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780號
原 告 汪温秀仔
訴訟代理人 呂承律師
被 告 汪毓
訴訟代理人 汪毓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利息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上
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原告表示有和解意願,請求再開
言詞辯論並另定期日審理,經本院審酌後,認本件確有需再
調查事項,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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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