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921號
原 告 林舜傑即狗自在家庭式寄養
被 告 方佑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萬零陸佰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