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漏水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12年度,214號
FSEV,112,鳳簡,214,20250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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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美賢
訴訟代理人 黃啟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雅鳳等間修繕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7,376元(計算式:249,425元+1
77,302元+21,313元+269,336元+80,000元=797,376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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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