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1年度訴字第482號
原 告 余政達
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 律師
陳新傑 律師
被 告 國立嘉義大學
代 表 人 林翰謙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吳書榮 律師
奚淑芳 律師
輔助參加人 教育部
代 表 人 鄭英耀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師升等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教育部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緣原告係被告農學院景觀學系副教授,於民國109年5月12日 以學術著作申請升等為教授(下稱系爭升等案),經景觀學 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系教評會)決議將原告升等著作送校 外專家學者3名委員審查之結果,認有疑似違反學術倫理。 嗣循序經系教評會、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校教評會)決 議受理,就原告所涉違反學術倫理案(下稱系爭學倫案)移 請農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院教評會)審理。遂由院教評 會召集人組成5人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並送請3位原審查委員 審查,依外審委員審查結果循序送由調查小組、校教評會審 議,雖歷經重新調查程序,最後仍作成決議,認定原告代表 著作構成抄襲,且成立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及未適當引註, 決議予以5年內(自110年11月23日起至115年11月22日止)不 受理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置及不通過原告109學年度教師 升等案,由被告以110年12月3日嘉大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 (下稱原處分)通知原告。原告不服,向學校教師申訴評議委 員會(下稱學校申評會)提起申訴,學校申評會作成「申訴 有理由,原處置撤銷,由原措施單位……另為適法之處置。」 之申訴評議決定。被告不服,提起再申訴,經教育部中央教 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作成「原申訴評議決定撤銷,原措施
(即原處分)維持」之再申訴評議決定,原告不服,遂提起 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爭點之一,為被告僅提出3名外審委員之學術專長項目 ,拒絕提出其他相關證據情況下,如何判斷外審委員是否屬 原告升等著作之相關領域學者。輔助參加人係經法律授權訂 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就 該辦法第31條所稱「保密原則」「具送審著作專業領域之審 查人」之立法歷史及目的,最為熟稔;且依同辦法第32條第 1項第2款規定,就該部審查案件,有「依所屬學術領域歸類 」「由本部聘請各該領域之顧問推薦學者專家審查」之作業 實務經驗,本院亦以113年12月3日高行津紀丁111訴000482 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系爭升等著作予輔助參加人鑑別在 案。從而,本院為調查上開爭點之事實、法律關係,自有由 參加人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奇 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祝 語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