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3年度,1076號
KSTA,113,交,1076,20250121,1

1/1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1076號
原 告 王錕中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遵期補 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 第10款、第237條之9、第236條亦有明文。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正確記 載「被告代表人(王銘德)」、「起訴之聲明(㈠原處分撤銷。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以及稱謂欄改為「原告」,而有書 狀程式之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以113年度交字 第1076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 同年月27日合法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21頁)。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書狀程式欠缺,此有 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3、25頁),故原告 之訴顯難認為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起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法 官 李明鴻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 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