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84號
原 告 張園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嘉昱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0473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8,21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新台幣) 利息計算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 5萬0,586元 自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