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特留分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4年度,68號
KSEV,114,雄補,68,202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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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68號
原 告 林彥光

法定代理人 林育志
陳薰榆(原名:陳怡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育文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8,28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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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