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4年度,54號
KSEV,114,雄補,54,202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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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54號
原 告 羅佩秦
張雅荃
被 告 超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超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鄭惠元




被 告 林璟渝

張家豪
華珮君
立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包忠詒
被 告 英濟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文麟
被 告 金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趙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
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者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先、備位
求請求金額並無二致,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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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超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