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66號
原 告 黃詩淳
被 告 羅于婕即指尖秀時尚設計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伊經由臉書直播向被告購買商品,價格計
為新臺幣(下同)1820元。嗣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
項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經被告拒絕價款,爰起訴請求被告
返還等語(卷第9頁);惟原告於113年9月27日起訴,斯時
被告設籍高雄市仁武區,現則遷住至高雄市鳥松區,有戶役
政資訊網站-遷徙紀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置於
限閱卷),均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所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