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219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林明祥
紀玉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俊男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14年1月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
下同)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
前段、第495之1條第1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