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攤大樓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2978號
KSEV,113,雄補,2978,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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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978號
原 告 全家福大樓第二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淑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榮賢間請給付分攤大樓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79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
應補繳2,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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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