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1054號
KSEV,113,雄補,1054,20250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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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054號
抗 告 人 楊博元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朱賢良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抗告人對於
本院民國113年9月11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抗告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10月2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繳1,000元,該裁定已
於113年11月18日經原告本人簽收,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卷第57頁)。惟抗告人迄今仍未繳費,有有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
(卷第59至65頁),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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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