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退還裁判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聲字,113年度,143號
KSEV,113,雄簡聲,143,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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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聲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徐靜怡
上列當事人對本院113年度雄國小字第10號國家賠償事件聲請退
還裁判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3年度雄國小字第10號國家賠償事件
(下稱系爭事件),未經開庭即為判決,爰聲請退還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000元等語。
二、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固定有明文。然聲請人以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不法侵害其
權利,依國家賠償法規定提起系爭事件,請求高雄地檢署
償聲請人100,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以聲請人
之訴與國家賠償法之要件不符為由判決駁回之,並諭知系爭
事件訴訟費用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有系爭判決附卷可稽
。是以,聲請人所提起之系爭事件實已由本院裁判完畢,該
事件之訴訟費用亦併判命聲請人負擔,自無可退還裁判費之
問題,聲請人據此聲請退還裁判費,經核於法無據,應予駁
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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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