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881號
原 告 路黃肖珍
路順華
路順安
路毅貞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侯昱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豐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6號),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庭判決犯過失傷害致人重
傷罪(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232號),故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僅限於因被告過失傷害被害人路華
堂身體行為所致之損害,而原告起訴請求之喪葬費用部分,非屬
前揭刑事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故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
另徵裁判費。又原告請求喪葬費用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5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