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3年度,2797號
KSEV,113,雄簡,2797,2025012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2797號
原 告 林暐晨
被 告 戴建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月中旬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22萬
元,約定幾個月後會清償,詎原告於112年3月詢問被告何時還款
,被告直至同年9月始回覆是否可以分期清償,然被告並未清償
分文,屢經催討,被告迄今仍未給付欠款,爰依借貸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22萬元事實,業據其提出存款交易明細
手機對話截圖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