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3年度,2666號
KSEV,113,雄簡,2666,202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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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66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王三仁


被 告 曾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2月4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高
雄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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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